(二)要求进入人才市场的辞职、辞退、辞聘、解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要求进入人才市场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
(四)要求进入人才市场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要求进入人才市场的破产、撤并企业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从外地招聘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要求来银工作的各类出国留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到境外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需要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十)需要提供智力交流、智力服务、转化科技成果、专利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招聘境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
(十二)其他自愿进入人才市场的人员和单位。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入人才市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个人凭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凭主管部门或单位介绍信登记。用人单位还应提供招聘启事(含聘用人员的学历、职称、数量、待遇、岗位等)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经鉴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内容,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中止、变更合同。
聘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职责、试用期限、劳动报酬、福利、保险、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聘用合同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管理机构鉴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才市场经营活动的,人事行政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人才市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给应聘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伪造、买卖、涂改、转借《许可证》的;
(二)擅自更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拒绝接受年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