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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有序放开棉花购销市场,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三条 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一)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申报与复验。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并授予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资格证书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五)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取得资格认定并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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