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加的农业税收人原则上留归乡镇财政。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
(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出现的收支缺口,应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收节支等措施进行消化。同时,中央和省财政还将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如数合理分配。市州、县市区也要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对乡村两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加的农业税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安排到原取消的乡统筹项目上去,确保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否则,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七)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根本的出路靠发展经济,也只有发展经济才能缓解基层的困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契机,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基本目标,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拓宽增加农民收人的渠道。要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逐步增加乡镇及村级财力,促进农民增收。
(八)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制定税收征管的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人手,为广大纳税农产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教育广大农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征管体系,明确执法主体,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