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直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场粮价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的品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应税特产品中的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糖料蔗、竹笋、棕片和木本油料在收购环节征收,其他应税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既要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又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重复交叉征税和平均摊派税收。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均为正税的20%。
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少量土地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并纳入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实行代金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粮食和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不准截留、平调和挪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八)实行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取消“两工”和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后,村内进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一事一议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收取时向农民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工最多不超过10个。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张榜公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要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好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对农民的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人学、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经批准纳入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