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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3日

附:      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在总结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分步实施。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机构及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坚持农村税费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同步进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减少财政支出。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工作和民兵训练费用,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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