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湘发[200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省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能否顺利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事关全省社会大局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是市州、县市区领导,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集中一段时间具体抓这项工作。市州、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抓一个县(市、区)作为联系点,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抓一个乡镇作为联系点,以取得指导这项工作的主动权。各级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党政副职具体分管这项工作。要尽快把工作班子组建好,从有关部门选派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办事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宣传改革政策,协调各方关系,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级安排下农村的干部,要把参与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学习、熟悉、宣传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指导乡村搞好调查摸底,协助制定和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民利益的调整,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坚持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二、明确改革目标,做到“三个确保”
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为确保这项改革取得成功,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减轻农民负担与保证乡村两级正常运转、保证农村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关系。要继续抓好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人员,减少开支;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县乡财权、事权,建立并完善乡镇一级财政;加大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消化乡村两级债务。同时,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级财政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通过增加财政专项支出,逐步解决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努力节省开支。为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中央和省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各市州财政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办法,公正合理地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如数分配到县市区,实行包干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已先行试点的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要重点围绕“三个确保”,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各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