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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
 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2]75号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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