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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正)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法定图则应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详细蓝图应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 法定图则

  第二十一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法定图则草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公开展示30日,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规划委员会接纳的。
  修改法定图则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 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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