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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已经二000年八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以及为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配套的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涵)、供电、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二、本通告由济南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县人民政府及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四、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库库区实行封闭管理,在水库封闭区边界设置围栏及警界标志,严格限制车辆和行人进入。
  五、为确保水库安全,库区所在区、县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库管理机构,在水库围栏外划定三百米至五百米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权不变。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对水源产生污染的行为。
  六、在水库封闭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坪;
  (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生产桥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
  (四)在水域内捕鱼、炸鱼、钓鱼、游泳和其他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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