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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确认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颁发、注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6)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审核事项2项
  (1)监狱的设置、迁移、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劳教所的设立、撤并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劳教所领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1号)
  4.备案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四)山东省水利厅
  1.审批事项12项
  (1)取水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2)设区城市扩大供水规模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大型河道规划、治理、防汛和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省以上立项或涉及市(地)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坝、堤顶、渠顶、戗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作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7)市地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10)河道围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12)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核准事项5项
  (1)骨干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省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级编制资格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1992〕4号)
  (5)凿井队甲级资质
  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
  3.审核事项10项
  (1)蓄滞洪区运用损失补偿方案
  依据:《蓄滞洪区运用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6号)
  (2)防洪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5)省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8)省管河道干流及跨市(地)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骨干河道(湖泊)内的航道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备案事项7项
  (1)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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