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交公运[2001]6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第3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2001年3月5日

          安徽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的管理,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道路旅游客运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浏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旅客运输方式。道路旅游客运线路分为定线和不定线两种。本规定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不定站点、不定时间发车、不定线路营运的旅游客运(简称不定线旅游客运),是包车客运的一种形式。
  定线旅游客运,纳入班线客运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旅游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运政管理机构应本着“合理规划、严审资质、额度控制、批量投放、集约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旅游客运与班车客运的关系,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道路旅游客运分为三类:
  一类旅游客运:指跨省(市)的旅游客运,又称省际旅游客运;
  二类旅游客运:指跨市的旅游客运,又称区际旅游客运;
  三类旅游客运:指市内的旅游客运,又称区内旅游客运。
  第七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企业,除具备《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根据其从事旅游客运的类别,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