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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自备井水用户和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单位。
  第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制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制定指标有困难的,可按实际需用水量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应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分解计划用水量,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在本市市区内因特殊需要确需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地热水、矿泉水应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
  水井凿成经验收合格后,应装表计量并纳入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分级装表计量,其用水量按注册水表行度为准。
  注册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注册水表进行周期检验。
  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
  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井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抄表计量;使用自来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城市供水单位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自备井水的计划用水单位,因其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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