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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1年4月13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市区内的农民自备水井用于家庭生活和农业灌溉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用水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节约用水工作。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计划、规划、财政、物价、城市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六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制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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