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委任的理事三至五名;
  (二)注册会计师选举的理事十一至十三名。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提出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四)确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五)审定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
  (七)批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八)处罚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九)决定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十)拟定由协会统一管理的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一)审查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审查。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处罚意见。
  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时,可以查阅、索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其他资料。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除例行日常业务检查外,在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出示有效证件。
  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应给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协会的决议、决定事项。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批准,取得市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