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八条 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
  (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
  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
  (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