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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通过了《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及其指导、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鼓励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保障健身场地和设施适应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基本需要;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健身意识,并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全民健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三)组织研究和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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