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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2修订)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工程,应根据本地的地震安全需要设置强震观测仪器,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和工业区进行震害预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集震害预测和地震应急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
  第二十八条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事业组织应进行专项震害预测,强化抗震设防,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
  化工、军工、煤气、煤矿、水库、油库等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爆炸、塌陷、毒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和化学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进行专项震害预测,并采取有效防护和预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村镇公共建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考虑地裂缝影响。
  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地裂缝影响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进行地裂缝探查,并采取预防和自保措施。
  在地裂缝影响地段选址建房,应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建设、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确定避难场所,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保持避难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开展必要的防震、避险、疏散、救助训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灾救助志愿者队伍,发生地震时实施救援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每年7月28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防震减灾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对教师和学生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必要时进行防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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