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五)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或刊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决定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正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众网》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发布或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措施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每月汇编成专辑,还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