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为黄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1人。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推荐的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根据贡献大小、项目技术评价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定。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在组织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时,应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