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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黄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市科技奖分为二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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