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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老年人和配偶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老年无赡养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用品。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一条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给予老年人精神慰籍。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检查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遗产。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十六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签定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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