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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失效]

  (一)该建设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期限;
  (二)该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三)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受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登记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在夜间进行连续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作业经批准后,必须在作业的3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建造必须经过居民居住区的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条 居民居住区内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有下列现象的,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一)排放噪声、油烟、废水超过规定标准,影响居民生活的;
  (二)排放噪声、烟尘、二氧化硫或产生振动超过规定标准,影响居民生活的。
  第十八条 居民倾倒废弃物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场地清洁,禁止随意扔弃包装物或果菜残弃物。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餐具。
  禁止销售超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食品袋、购物袋、垃圾袋等。
  第二十一条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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