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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二十一、《办法》四十条修改后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其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十二、《办法》四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分别处吊扣四个月、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十三、《办法》四十五条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对逆行可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对闯红灯可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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