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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四川省著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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