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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已于2001年7月21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2001年7月2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以下分别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案。
  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第三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要求明确,一事一议。
  议案须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应当附上法规草案和说明。
  第五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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