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假节育手术,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出具假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
  (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