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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洛阳市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2001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民主权利,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贯彻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企业职工行使以下民主权利:
  (一)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二)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四)通过工会或推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对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质询;
  (六)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企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工会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有权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得违法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所属的机构撤销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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