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公室下设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具体负责投诉电话的办理工作。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从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事局、市信访局等单位中抽调;
3、为保证投诉事项处理的公正性,成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代表等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对有疑难的投诉事项处理进行听证,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判事情的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的对错和具体处理办法。
第三条 投诉电话的投诉对象
1、杭州市〔含各区、县(市)〕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杭州市〔含各区、县(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3、杭州市〔含各区、县(市)〕由政府财政补贴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投诉电话的受理范围
凡上述投诉对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诉电话受理范围:
1、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2、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4、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5、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不公道、不正派行为;
6、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等“吃、拿、卡、要”行为;
7、其他不满意的行为。
第五条 电话投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语言简明扼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
4、投诉人要自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如实回答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要的询问。
第六条 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1、负责投诉电话的记录、答复、自办、交办、转办、催办及反馈、归档工作;
2、根据投诉人的要求,为其做好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的保密工作;
3、负责直接调查、核实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并按有关程序督促处理;
4、负责对交办的投诉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