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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7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4日

          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要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增强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不断推进我市的社区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遵循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组织,制订相关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主动参与原则。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前提。要把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主动参与作为第一动力,促进社区建设健康地发展。
  (三)公共服务原则。要针对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公共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不宜采用逐项收费的商业化方式运作,而应通过公共资源和公共行动的方式予以支持和实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确定社区的“公共需求”,安排好服务项目的轻重缓急,投入社区自身资源,并争取外部人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参与。
  (四)互惠互利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创造工作和生活的良好外部环境,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应积极予以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对积极把内部设施供社区共享的单位进行补偿,形成“共建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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