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对重点地质灾害防范点进行调查与勘查,查明地质灾害体的特征、成因机制和发展趋势。通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全面查清、掌握当地地质灾害分布现状、规律与危害程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要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特别是对梅汛季长期降雨及台汛期暴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要予以高度重视。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四、加强监督,制定规章,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计委、水利、交通、民政、环保、农业、劳动、气象、林业等部门对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水利水电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库区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汛期安全。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要道沿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工作,对可能的危害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统筹安排,多方筹资,保证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对潜在地质灾害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的经费。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