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区域饲养密度标准。
  控制限值(按常年存栏数计)为:猪≤5头*/亩,牛≤1头*/亩,其它畜禽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参照执行。
  (四)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标准。
  从2003年1月1日起,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养殖规模小于GB18596-2001标准中规定的规模控制下限的各类养殖场(如存栏<500头养猪场)参照此标准执行。

分类       区域      标准(日均值)                备注 
现有和新建项目  所有区域  化学需氧量≤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
              悬浮物≤2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
              粪大肠群数≤10000个/ml,蛔虫卵≤2.0个/L     GB18596-2001 
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所有区域 化学需氧量≤10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00mg/L  参照(GB8978-1996) 

  五、政策措施
  (一)禁养区的有关政策。
  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或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关停转迁的方式和时间,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及乡(镇)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50%,区、乡(镇)承担50%。市承担部分由环保资金和农业生产资金按1∶1配套安排解决。
  1、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和关停的现有养殖场,2002年底前实现关停或转产的,每头猪补助5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2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5年不再补助。
  2、禁养区内择地外迁的养殖场,2002年底前外迁建设的,每头猪补助60元(按存栏计,下同),2002年后每推迟一年补助额减少30%,2005年不再补助。
  3、土地权证齐备的现有养殖场被规划为其它用途的,其原有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购,招投标拍卖出让后的增值部分由财政按比例返还养殖场用于搬迁。禁养区内2004年前外迁的畜禽养殖场(户),择地建设的土地由行政划拨。
  关停转迁的牛、羊、禽等养殖场补助标准另行制订。
  (二)限养区和非禁养区污染治理补助政策。
  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一次性投资总费用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由环保治污补助资金承担一次性治污设施总费用的5-10%,重点单位最高不超过2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