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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原市区散户2002年9月底前实现清栏,2002年底前拆除饲养圈舍。位于西湖流域、城市(城镇)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向市区内河直接排污的养殖场(户)2002年底前实现关停。
  2、限养区的整治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一切养殖场。
  (2)2002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治理无望的养殖场。
  (3)限养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20%,至2004年底,养殖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水平,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20%。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04年底,区内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非禁养区整治要求。
  2005年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目标,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科学养殖,饮污分离、雨污分流、污染物固液和干湿分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有机肥加工中心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2)合理定点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控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05年末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00年的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至2005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养殖场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4)畜禽养殖场要执行“禁硫”规定,位于禁止高污染燃料区的养殖场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四、畜禽养殖场控制标准
  (一)规模控制标准。
  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畜禽饲养最高限制指标(按常年存栏计)为:牛2000头/个,猪20000头/个,羊2000头/个,禽类100000只/个,兔50000只/个,其它养殖种类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畜禽养殖场与规划居民住宅之间隔离带宽度最小应达到:常年存栏小于500头的,为300-500M;500-3000头的,为500-800M;3000-10000头的,为800-1000M;大于10000头规模的,为1000-1500M。其它种类畜禽根据排污状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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