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经理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经批准改制设立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它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经理的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凡有《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
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五条 董事会通过业绩合同对经理实施考核奖惩,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后,可与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其任期的期限、职责、权利、任期内经营目标和待遇等事项。在日常工作中,董事会应采取经营预算的方式,对经理任期内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并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为落实相关经济责任,经理任职时,可逐步向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量和管理形式,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在监事会认为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大失职行为,提出要求解聘经理的建议时,应在1个月内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
第八条 经理可以提出辞职。经理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接到经理辞职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董事会在同意经理辞职的同时,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理必须在审计结束前对有关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一般事务管理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每年至少2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二)人事管理权:
1、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2、审定人员编制和用工计划;
3、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辞退;
4、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5、决定聘任、解聘公司行政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决策参与权:
1、参与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研究确定重大投资项目;
2、参与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方案;
3、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4、非董事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财产管理权:
1、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进行项目投资;
2、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五)财务支出核决权: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及日常经营管理支出费用,负责公司填报的会计表册签章。
(六)公司代表权: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经济、技术合同或协议。
(七)聘任合同书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经理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