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亲属不得在公司主管人、财、物和主要经销活动的部门任职;
(三)其亲属不得担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未尽职责承担责任。监事未履行职责致使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监督不力,对经理层恶意经营行为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监督董事会召开股东会审议,对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对未有效进行监督也未及时报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对董事或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及时提出纠正要求或未及时报告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包括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承担责任。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包括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三)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监事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监事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或连续3次放弃表决权的,监事会应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认为其不称职的,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免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监事会未履行职责,致使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受到侵犯的,承担主要责任;
(二)对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主要责任;
(三)对未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主要责任;
(四)监事会主席对监事会任何决议均不得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与监事会主席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以抵扣本人向公司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赔偿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风险抵押金的差额,无风险抵押金的可以扣减本人部分年薪或工资收入的方式赔偿,但扣减后其本人的收入以不低于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
(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可以同时追究。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提请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未出席的监事一般应进行书面委托。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议案材料;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会议内容和表决事项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公司经理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