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下同)1人,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
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对公司的资产重组、风险投资及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进行监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及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年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发生的有关费用,公司应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和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应作出决议,要求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董事会未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时。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阻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有权代表监事会行使有关职权。
第四章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
(三)受监事会委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监督权;
(四)出席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及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实行下列回避制度:
(一)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下同)不得在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