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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改制后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融资的抵押额度和对外担保事项;
  (八)制订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控股、参股其他企业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向子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人选并对其实施管理;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提出公司破产申请;
  (十五)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并审查经理工作报告;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受董事会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公司业务;
  (三)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四)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为本人及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活动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董事必须慎重参与公司决策,由于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参与决策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按在决策中的实际作用分别承担部分责任或主要责任。在决策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必须合法,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三)对工作行为承担责任。董事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慎重行使董事会授权。董事因执行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共同承担责任。董事因超越授权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董事独立承担责任;
  (四)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董事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董事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或3次对重要决议放弃表决权的,董事会应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认定,认为其不称职的,应提请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五)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董事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以抵扣本人向公司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赔偿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风险抵押金的差额,没有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可以扣减本人部分年薪的方式赔偿,但扣减后其本人的收入以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
  (二)董事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可以同时追究;
  (三)董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其行为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提请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五章 董事长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视情况可设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与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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