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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全社会办学的积极性
  13、积极鼓励多形式多体制办学。积极建设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广泛参与的学前教育网络,形成以政府办园(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布局合理的办园格局。所有镇(乡)都要建立中心幼儿园,90%左右的镇(乡)中心幼儿园要达到省有关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学标准,市区和有条件的城镇要积极举办“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切实办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基础上,举办适量的有特色的较大规模的优质民办初中和小学。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举办各类高中。公办重点高中可利用社会力量和银行贷款,举办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可以优质学校为龙头,组建跨地区、跨类别学校的教育集团,通过资产和人员重组,改造薄弱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19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在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中国有民办转制试点工作。
  14、积极鼓励教育投资和捐赠。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收费备案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和幼儿园所得的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运转成本、发展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在学校建设、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规费方面,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特别是城镇居民对基础教育的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中小学、城乡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学校接受捐赠行为,并加强对捐赠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5、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的政策保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在师资配备、业务指导等方面要给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更大的扶助。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关系可以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信息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允许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合格教师,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其人事关系可在师资信息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教龄计算、职称评定、评比各类先进、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和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16、加强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级管理,市区(除萧山、余杭外)规模较大的高(完)中由市教育局管理,其他由区教育局管理;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学校均由区、县(市)管理。要按照市人大颁布的《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年检年审工作,实行督导评估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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