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