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