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
(二)工程类:含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油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含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软件开发、维修、金融、保险、交通工具维护和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服务等。
(四)经济、法律方面。
(五)其他行业、专业。
第三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敬业负责、公正廉洁、身体健康;
(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其商务运作过程;
(六)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招标中介机构推荐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邀请,填写“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证件、业绩材料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选聘。
第七条 被选聘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颁发“政府采购专家”证书,并录入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可被邀请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咨询,或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从事专业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向有关部门反映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被确定为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条 专家在受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