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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就不同采购人之间的同一类项目,商各采购人同意后,可汇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中,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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