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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财购〔2002〕1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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