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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财购〔2002〕17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nan.gov.cn)和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www.hnzbcg.com.cn)为指定公示媒体。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政府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公示,同时,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项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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