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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购〔2002〕1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或者供应商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投诉。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便供应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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