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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乙级(预备)无须提供),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的认证文件、职称证件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合法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内招标代理业绩(委托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单位对代理招标情况的评价材料),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
  (八)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九)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组织,申请取得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必须依法在河南省境内设有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对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三章 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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