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四)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以上甲级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两个以上招标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预备)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业务范围:甲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采购业务。乙级(预备)资格代理机构可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