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药品招标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招标代理,应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直接向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
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由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发证。
第八条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1/3以上;
(四)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监督;
(八)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