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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费以及行业统筹等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当年度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薪金和综合征缴比例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本人的申报情况核定征收。
  第六条 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个人不得拒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人员有变动的应填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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