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一、第五条修改为:“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三、删去第八条。
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