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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在本市涉及WTO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由于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WTO的原则,因此被确定为修改类规章。
  在修改期间,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继修改并实施。作为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省市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可以直接适用。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的规定不符。
  鉴于此,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该项规章的意见。我们审查后认为,该项规章不符合WTO的原则及其上位法的规定,且无修改必要。
  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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